炒作相似性
虚拟货币炒作和当年的郁金香炒作很相似 ,当年荷兰出现了郁金香狂热 ,那时大量民众参与投机 ,他们期望能得到高回报 ,如今虚拟货币领域也有众多投机者参与 ,比如比特币 ,不少人把它当作快速致富的途径 ,而且两者都宣扬高回报 ,却都忽视了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当年郁金香价格脱离实际情况 ,现在虚拟货币价格同样过高 。
郁金香泡沫破灭后,无数人的本钱赔得一干二净。虚拟货币市场也潜藏着风险,一旦泡沫破裂,投资者会遭受巨大损失。越来越多投资者涌入,可他们并不了解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只是盲目追求高收益,这和郁金香炒作时投资者的心态完全相同。
存在与管控问题
虚拟货币存在于互联网,这是它与郁金香最大的不同之处。借助互联网,虚拟货币突破了各国对领域内经济行为的控制。各个国家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虚拟货币交易能在全球范围内瞬间完成,这致使监管机构难以追踪和监管资金流向。
这一特性推动了投机炒作,还给犯罪带来便利,黑客会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勒索等犯罪活动,这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也加大了打击难度,许多犯罪分子会借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把非法所得洗白,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分类争议
在金融机构的报告里,在部门政策当中,在投资者市场内,人们常用数字货币去概括比特币、泰达币等加密通证 。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恰当 。现代货币需要国家信用来作为背书 ,它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实力与信用 。然而通证通常是由商业机构或者个人印制发行的 ,其数量以及价值能够被控制者操纵 。
一些虚拟货币不为人知,其背后发行方肆意增发,导致投资者手中货币贬值,这一弊端让买家难以信服通证的价值与前景,因为发行者能随时篡改记账,还能滥发,进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司法分歧
近年来,支持虚拟货币商品属性的判决在全国多个省市出现。然而,各地法院在公民之间交易虚拟货币是否应被法院支持这一问题上分歧明显。有的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并且,交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
但也有法院考虑到虚拟货币存在投机性,还存在潜在风险,所以不支持此类交易。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相同的虚拟货币交易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让投资者不知如何是好,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
美国监管态度
1936年美国国会通过商品交易法案,那时虚拟货币概念尚未出现。当时没有关于虚拟货币发行的正式立法,不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保护美国投资市场秩序,采用70年前的豪威测试标准判别ICO项目融资是否合法。美国证监会大面积禁止无价值、价值低的ICO,只将机会留给真正的区块链巨头。
这让许多在美国注册的小微型公司,向美国以外的投资者宣传项目,进而吸收资金 。世界各地的区块链公司不让美国公民投资虚拟货币,是因为美国证监会执法能力强,公司害怕会被盯上 。这种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投资者,然而也导致虚拟货币市场全球发展不均衡 。
监管方式探讨
国家出台政策,禁止虚拟货币融资,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秩序,以及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拒绝并驱逐”这种做法是否妥当,这是值得商榷的。一个国家运用国内法律去治理全球互通的虚拟货币,有可能无法达成理想的效果。“接受并监管”或许是一种更好的治理方式。
这样做能够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还能够促进有益的区块链技术发展。就像一些国家通过监管使金融科技行业实现良性发展一样,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适度监管,可以引领它朝着健康发展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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